(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少雨与郭永章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少雨,郭永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永章。上诉人张少雨因与被上诉人郭永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张少雨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少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少雨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正臣审判员 刘贤玉审判员 王佼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