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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振山、曹成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杨振山,曹成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振山。被执行人:曹成伍。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振山、曹成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锦市金信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因被执行人杨振山、曹成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暂时中止本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