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60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