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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60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