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会文与闫仲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文,闫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2040号申请执行人赵会文,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闫仲斌,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会文与被执行人闫仲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延民(商)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闫仲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赵会文欠款19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元和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闫仲斌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会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闫仲斌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闫仲斌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青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