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春喜与李玉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喜,李玉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51号原告黄春喜,男,汉族。被告李玉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喜诉被告李玉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张长勇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