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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春喜与李玉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喜,李玉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51号原告黄春喜,男,汉族。被告李玉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喜诉被告李玉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张长勇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