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高尚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国超、灵璧众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高尚,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国超,灵璧众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341号原告:曹高尚,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埇桥区。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君。被告:李国超,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灵璧众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程仁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高尚与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国超、灵璧众晟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高尚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高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曹高尚负担。审判员 晏若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