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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葛某某、赵某某、毛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葛某某,毛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葛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葛俊民、毛某某、赵平会、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俊民、赵平会、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竹峪中学项目建设中承租原告所经营的周至县四合租赁站的建筑机具架料等,后经结算下欠41652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租赁费41652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除被告张某某外,其余被告均为竹峪中学项目建设中承租原告所经营的周至县四合租赁站的建筑机具架料的经手人,不是权利义务承受人。经征询原告意见,原告不同意将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本案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4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84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刚人民陪审员  郭建民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