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报章与被告王成光、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报章,王成光,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孙报章,男,汉族,1952年11月9日生,住本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张丹,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成光,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法定代表人詹宝英,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赵松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报章诉被告王成光、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报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报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孙报章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魏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嘉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