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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玉龙、白明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玉龙,白明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固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固安县新中街***号。组织机构代码X0133505-6.法定代表人郝万明,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辛中伟,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金玉龙。被告白明学。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金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金玉龙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截止到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二、被告白明学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金玉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金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京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