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6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生。被告: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亮,任董事长。本院在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莉人民陪审员 蒋大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金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