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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碎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碎林,夏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邹碎林,女,汉族,1945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夏梅,女,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碎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邹碎林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邹碎林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邹碎林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