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碎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碎林,夏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邹碎林,女,汉族,1945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夏梅,女,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碎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邹碎林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邹碎林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邹碎林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