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屏山执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新与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新,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376-2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新,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工商街柑子巷。法定代表人黄毓奎,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848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终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105800元及利息23890元(利息自2012年4月22日始以年利率6.15%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22元,执行费1901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工程款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沐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领工程款1353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