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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国、陈正祥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陈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男,生于1990年7月2日。2007年10月11日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富民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志坤,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正祥,男,生于1983年4月16日。2015年6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富民县看守所。辩护人谢敏,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正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自坤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国在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麦竜箐村顺枫采石场,将史xx的“红岩金刚”牌双桥货车一辆盗走。同日被告人陈正祥在被告人李国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昆明市西山区云安会都停车场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89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1、报案记录: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4、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附件:证实被盗车辆发动机号:WD615.501507L345884,车辆识别代码:LZFH16M497D403099,厂牌型号:CQ3163T6F15G384,系李xx2008年11月21日以人民币273600元的价格购买。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3日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正祥持有的红岩金刚双桥货车一辆、售车协议一份、李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盗车辆发还失主的情况。6、售车协议、李国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李国将被盗红岩金刚双桥货车以3006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正祥,李国在协议上注明“保证此车非盗抢车辆,无任何债务纠纷”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的情况。7、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富民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3日从证人张xx手机中提取了被告人李国出售盗窃车辆时在车前拍摄的照片。8、证人证言李xx证实:被盗红岩金刚双桥货车是我在2008年11月21日以273600元价格购买,发动机号:WD615.501507L345884,车辆识别代码:LZFH16M497D403099,厂牌型号:CQ3163T6F15G384。2015年5月25日,其子史xx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潘xx证实:我是帮史xx家开货车的驾驶员,车主是李xx,我和李xx的儿子史xx是朋友,史xx请我来帮他们家开车。2015年5月22日下午18时左右,我把车开到石场上交给史xx后我就回到自己的住处休息了,因为那几天石场上没什么活计,所以我就回去了,一直到5月25曰下午17时左右,我回到石场上开车的时候,就发现车不见了。被盗的货车是一辆红岩金刚双桥车。李xx证言:我近段时间开车拉人去过富民县的麦竜菁两回,拉的都是同一个人,这个人是个小伙子,二十多岁,束刻的人,他在麦竜箐里面开大车倒料子和公分石,名字我不知道,这个人我拉过很多次,我能认出他来。第一次是2015年5月24日的23时14分,这个人打电话给我,叫我去拉他,我到旧城村去拉着他,他叫我跟他到束刻去接个人下来帮他开大车,我就开车和他到了束刻上村的大场上,他打电话叫了一个小伙子出来,小伙子我没见过,来了坐在后排,我就把他们拉到麦竜箐的石场,是夜里12点多了,他们下车后,给了我100元车费我就走了。第二次是2015年5月29日中午10点49分,这个小伙子打电话喊我送他到麦竜箐,他要送钥匙进去,我开车把他拉进去又拉着他转回街上,到11点53分,他打电话叫我送他到客运站坐车,我当时在洗车就没去拉,近段时间我就拉过这个人这两次。这个人打给我的电话号码还存在手机上,所以对时间记得很清楚。朱xx证实:2015年5月底的一天夜里2点多钟,李国打电话给我说他三万元人民币买了一辆没落过牌的双桥车,问我要不要,我告诉他我不要,让他自己开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去看有没有人要,李国就让我帮找个人买.到夜里5点多的时候,李国又打电话给我,让我帮忙找人买车,早上的8点左右,我打电话给我妹姝朱xx,把李国的电话告诉她,让她和李国联系看有没有人买车。当天大概9点多钟我回到我们平时堵车(指找二手车卖家)的地方,就在明波家具城的斜对面。我到那里的时候,李国和一个叫xx发的二手车老板在那里。李国拿着一张二手车买卖协议,还对我说车三万六千元卖了,然后就去银行取钱,大概过了2个小时,张xx和李国又回到我们在的那里,张xx对我们说车他不想要了,让李国把钱退给他,他把协议还给李国,重新找个人帮李国买。一直到第二天晚上李国又打电话给我说车已经卖了。朱xx证实:今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7点多钟,我姐姐朱xx打电话给我说李国到昆明卖一辆双桥车,叫我去看车,我就和李国联系,他说在大渔路云安会都旁边的停车场,我就打电话叫张xx一起去看车,我见李国和一个瘦瘦的黑黑的男的在停车场,旁边停着一辆黄色的红岩金刚双桥车,张xx就问李国:“小伙,你的车嘎。”李国说:“车是我向一个一起拉货的朋友买的。”张xx就说:“那我要是把你的车买了,我去找谁签字?”李国就说:“不用,我是富民本地的,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给你,你也可以照相。”张xx就问李国:“你要多少钱?”李国就说要4万多点,张xx就说车太旧了,只给他三万二,李国嫌少,两人就讨价还价最后以三万六的价格成交,张xx就让李国在车边照了相,还照了李国的身份证。然后,张xx和李国就去银行取钱付给李国,过了十多分钟他们就回来后张xx就对我们说钱已经付给李国,但车张xx说他不敢要,我问为什么,张xx就说因为李国的车有问题,他们是三个人合伙买车,其中一个人把车卖给李国,所以他不敢要。张xx就要去找李国退钱,我还劝李国说这个是因为你车子有问题,不能收人家的违约金,后张xx就把我喊到一边说他不敢要这个车,他喊车市场那个“小陈”(陈正祥)来买,但是“小陈”只给三万块,李国也同意卖了,后“小陈”就问张xx,要拿多少“伙食”(中介费),张xx就说他答应的是给两千块,“小陈”只同意给一千块,后“小陈”和张xx还有李国就回到停车场说是去重新签协议,他们走了半个小时后又回来,张xx就让“小陈”把钱拿给我。当天晚上8点左右的时候,李国给我打电话,说今天车卖亏了,亏了几千块,还说改天约我吃饭。张xx是我们会泽老乡,平时在二手车市场里收二手车。张xx证实:具体是那天我记不清楚了,早上10点左右,我在昆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区帮我的老板卖大车,有个在云安会都旁边路上堵车的老婆娘打电话给我说有一张大车要卖,叫我过去看一下,我去到那里看见大货车前有两个男子在卖车,我过去就问一个富民县口音的小伙子说:“你的这张车有些什么手续。”他就说这张车没有车牌,只有发票,但是发票没有装着。我问他:“你的车是怎么了,为什么要卖。”他说:“我在石林石场里干活,这张车要卖了。”我又问他要多少钱,他说:“要六万。”最后谈好三万六千元卖。写完协议我问他:“这张车你怎么保证不是偷抢的?”那个男子说:“我可以保证带着你去我家里认家。”我问他:“你敢不敢站在车头前面照相做为证据。”他说敢,并且他也站在车前面给我照相,还有身份证也放在车头上照相为证据。后我就去付钱给他。付完钱我发觉那张车的发票没有到手里,还有车有点烂,我就没有要,又把车退给那个小伙子。后面堵车的那个老婆娘就又去问陈正祥要不要这辆车,陈正祥就去看车,陈正祥不想买,也是嫌车烂,卖车小伙子就说:“这辆车是我三万元钱买的,我不赚钱,就三万元卖给你,陈正祥就买了这辆车,还问他这辆车敢不敢保证不是偷抢来的,卖车的小伙子就说堵车的老婆娘去过他家,他敢带陈正祥去他家认家作为保证,陈正祥又问他购买车的手续,卖车的小伙子说全部在他家里,过后去拿。陈正祥就放心买了,那两个小伙子就走了,后这辆车被陈正祥怎么处理我就不知道了。王xx证实:2015年5月25日中午1点多,我到碧鸡关二手车市场,遇到一个姓陈的说有一辆车要做漆,我就和他到云安会都一个临时停车场看车后谈好4600元做那辆车的整车漆。到了晚上11点多,我和我的工人陈x去停车的地方把车开回我的修理厂,但因为车多,这辆车的漆一直没有做。2015年6月3日警察就到我的“星发汽车修理厂”调查这辆车。王xx证实:我兄弟王xx的修理厂接到一辆大货车的修理生意。6月3日警察到他厂里,我们才知道这辆货车一辆赃车。这辆大货车是红岩金刚牌的,没有车牌号码,黄色的,这辆大货车是一个30岁左右姓陈的男子开来修理的。杨xx证实:2015年5月底的一天大概是晚上23时,李国打电话给对说他要去拉矿,让我陪他一起去做个伴,我就答应了他。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李国就坐着一辆出租车来接我。我们一起坐着出租车来到下面的一个村子旁的一个石场,我看见石场上停着两辆车,一辆绿色的东风车,另外一辆是黄色的“双桥”车。我们来到黄色的“双桥”前,李国从裤腰上拿出钥匙来打开车门,然后上车把车发动并叫我上车,我们就一起开着车往大营方向走,到了一个有摄像头的地方,李国就喊我把头低着,他说不想让别人知道他开车出来,凌晨2时左右,我们到了昆明,李国突然对我说他心情不好,不去拉矿了,然后我就跟着他来到一个停车场把车停好找了一个招待所住下。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李国说他要把车卖了重新买一辆,我当时还说怕是卖不得,他坚持要卖,我就没说什么了。从招待所出来,我们到了停车的地方,一路上李国接了两三次电话,到底是打还是接我不清楚,来到停车的那个门口以后,我看见有两个人在门口站着,然后我就跟着李国和那两个人来到我们停车的位置,李国和他们就一直在说话,当时我站的地方离他们有一段距离,所以他们说什么我也没有听清楚,说了大概二十分钟,那两个人和李国还围着李国开来的那辆车转了一圈,后李国就叫我上了那两个人开来的一辆小车,坐了大概三百米,我和李国就下了车。下车以后,李国就包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我们就回富民了。在路上快到西游洞的时候,因为李国之前和我借了4000元,我就对李国说我这几天等着钱买农药,李国就拿了1300元给我。回到富民后,我就在一个菜市场下车了。9、失主史xx陈述:2015年5月25日17时许,我发现自己停放于麦竜箐村顺枫石场的红岩金刚双桥货车被盗并报警。22日该车驾驶员潘xx将车钥匙交给我,23、24日没有用车,25日准备去开车时发现车钥匙和车都不见了。10、被告人的供述李国供述:2015年5月1日,我开始到富民县麦竜箐村的石场帮一个老板开东风车,在石场内有一辆红岩金刚双桥货车,那辆车是由一个伙子驾驶,我当时看着那辆红岩金刚双桥货车一直没有上牌照,就是在石场内运输石头,从来不见往外面开,我想那辆红岩金刚双桥货车应该是一辆黑车,没有落过户,就算偷出去也怕是没有档案,车主也查找不到,于是在2015年5月23日那天我打电话给我以前认识的一个做二手车生意的朱xx,问她是否还在收二手车,她说还在收,我又说:“是黑车,你们收不收?”她说:“收的,你只要将车开到昆明云安会都对面的一个停车场内停好,我们就有办法处理。”2015年5月24日,我在石场内运输石头,下午两点左右,我趁着石场人不多,我到石场内开红岩金刚双桥货车那个伙子住的宿舍内,他当时不在宿舍里,我在那个伙子睡的床上找到车钥匙,将钥匙悄悄的偷了装在裤包里。晚上11点左右,我打电话给我亲家杨xx,我说:“亲家,今晚是否有时间,可以跟着我去拉一车矿石吗”?杨xx说:“好的,我有时间”。后我就从家里出来到富民县客运站路边找了一辆出租车到束刻上村接着杨xx,出租车又把我们送到麦竜箐村的石场,离石场还有100多米时我们就下车了,我和杨xx顺着路进石场里面,当时石场里一个人都没有,我和杨xx到红岩金刚双桥货车旁边,我就拿出车钥匙将车发动,我们将车开出石场沿着昆禄公路往昆明方向开,到东元警务站时,因为有监控探头,我叫杨xx把脸用衣服蒙起来,当时杨xx就怀疑我们是在偷车,他就问我:“这辆车是怎么回事”,我说:“一样事都没有”,他就没有说什么,用衣服将脸蒙起来,我也用外衣把脸遮起来。我们将车开到昆明云安会都对面的一个停车场内停好,时间刚好是2015年5月25日凌晨2点多几分。25日早上9点左右,我和杨xx到云安会都对面的那个停车场,朱xx的妹妹已经在那里了,她就叫了一个男的(张xx)来看车,但是没有买成,过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朱xx也来了,然后朱xx又喊了一个人(陈正祥)来看车,陈正祥开价3万元,我说:“要30060元,你要付现钱。”他说:“肯定是付现金”,我们就写协议,一个男的还把我喊去货车前面照相,买车这个还复印了我的身份证,写好协议后,买车这个男的(陈正祥)就支付我3万元现金,没给我60元。我将钱收好后和杨xx在附近找了一辆拉黑车的面包车以100元的价将我们送到富民县客运站,杨xx说他有事就一个人离开了,我就回家了。到西游洞的时候我给了杨xx1300元。因为今年2月我出车祸跟杨xx借了4000元。过了两三天我又到昆明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了朱xx600元。陈正祥供述:2015年5月25日上午10点多,我在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看车,一个女的打电话给我的朋友张xx,介绍他买一辆二手车,张xx不买,又打电话给我说:“有个车,你咯要”?我说:“看看车谈价格嘛”并问车在哪里,张xx说:“车在云安会都桥下。”我就开车去到云安会都桥下,看见张xx和一个女的,两个男的在桥下,旁边停着一辆黄色的红岩牌双桥货车,张xx就和我说:“这个小伙子有个红岩车要卖”。说着指指旁边的一个小伙子。我就问那个小伙子:“这个车要多少钱?”那个小伙子说:“三万六”。我说:“三万块”。小伙子说:“不卖。”我就绕着他要卖的车周围仔细看了下,我就说:“你这个车值不得那么多,货箱不行,车头不行,轮胎有两三条不行,修这三样,都要花三万七八,我顶多只敢给你三万块,高于这个价我不要。”那个小伙子就说:“我这个车车况好,在石林石场上拉石头”。我说:“高于三万我不要,你考虑下。”我就去和中介的那个女的谈中介费,那个女的要2000元的中介费,我说:“要两千我就不要了。”那个女的就说:“给一千”。我就同意了。我们这边协商好后,那个小伙子也同意卖了,要求加60元,我也同意,就按30060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就问他这个车有什么手续,他说:“这个车我买时就没有手续。”我就说:“你这个车要保证没有盗抢记录,债权债务。”他说:“没有,如果有我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就写售车协议,张xx把这个小伙子喊到车面前照相,写协议时,这个小伙子把身份证拿出来复印,我才知道他叫李国,签好协议后,我就付了30000元现金给李国,60元没付,李国拿了钱和那个男的就走了,我把车停在停车厂里,当天晚上我联系了一家修理厂,他们派人来把车开到修理厂进行修理。11、鉴定意见:证实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8900元。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相互辩认及与朱xx、王xx、李xx分别进行辩认的情况。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对销赃交易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车辆发动机号为:WD615.501507L345884,车辆识别代码为:LZFH16M497D403099。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正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国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李国的辩护人对被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李国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正祥,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未造成失主损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国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祥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正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正祥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且交易地点等不足以让被告人陈正祥怀疑其所购车辆是赃物,此外,3万元的购买价格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鉴定价格应当扣除翻新的部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二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陈正祥的辩护人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理由,所有证据均能证实起诉指控事实,应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78900元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正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8900元,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李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国有立功情节的观点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的理由成立;对被告人陈正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正祥不知是赃物而购买,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观点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正祥在被告人李国未提供合法证件和手续证明其所出售机动车来源合法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购买,应视为明知是赃物。鉴于被告人李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止)。二、被告人陈正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跃云人民陪审员  杨启慧人民陪审员  李红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段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