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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与马东英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马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松原市锦江大街2999。法定代表人张绍文,局长。被执行人马金龙,清真新疆大肉串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原市环境保护局松环罚(201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五千元等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从马金龙的银行卡中查询并扣划人民币2983.15元并已转付申请执行人。又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原经营店铺已经出兑,现下落不明,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环境保护局松环罚(201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