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英与被告吕亚军、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英,吕亚军,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07号原告王继英,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吕亚军,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娜,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继英与被告吕亚军、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在本院新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继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亚军、杨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1.4%,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20%。被告吕亚军用名下的房产位于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西侧八一路南株洲太阳城3号楼C单元5层西户抵押给原告。作为合同履行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6月19日,债务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清偿,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4%计算,从2014年6月19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同时承担本金20%的违约金。被告吕亚军、杨娜未答辩。本院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归纳本案的庭审重点为: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4%计算,从2014年6月19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同时承担本金20%的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对归纳争议焦点无异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借据、借款收据证明,证明二被告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息为14‰,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还;2、被告吕亚军2015年10月10日出具的还款计划,证明二被告借原告的30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的事实。庭审中,二被告均未到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吕亚军、杨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相互印证,予以采纳。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1.4%,二被告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后原、被告双均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至2014年6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被告吕亚军于2015年10月10日为原告书写还款计划。现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4%计算,从2014年6月19日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同时承担本金20%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二被告向原告进行借款,且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即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经原告催要无果,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二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对原告所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所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原告所诉请二被告应承担本金20%的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未有约定,故此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吕亚军、杨娜应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自2014年11月26日起支付利息为每月2分,直至清偿完毕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亚军、杨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继英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4%计算,自2015年6月19日起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吕亚军、杨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詹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