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灼顶与叶长华、林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灼顶,叶长华,林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林灼顶,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叶长华,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玉清,女,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林灼顶与叶长华、林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叶长华名下坐落于城区城南湖滨南路x幢x号房。经查,被执行人叶长华、林玉清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福安市车辆管理所无其他房产、土地、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