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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意程与被告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公司、杨文忠、陈永生、葛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意程,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公司,杨文忠,陈永生,葛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孙意程,男,45岁。被告: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岗北街。法定代表人:葛江,经理。被告:杨文忠,男,46岁。被告:陈永生,男,47岁。被告:葛江,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意程与被告蛟河市丰源粮油有限公司、杨文忠、陈永生、葛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意程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意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46元(缓交),免收。审 判 长  冷启超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人民陪审员  苗桂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