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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林亨建,冷观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林亨建,冷观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33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505-8。负责人吴昌军,行长。被告林亨建,男,汉族,1959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冷观淑,女,汉族,1960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林亨建、冷观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