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林亨建,冷观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林亨建,冷观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33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505-8。负责人吴昌军,行长。被告林亨建,男,汉族,1959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冷观淑,女,汉族,1960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林亨建、冷观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