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六杰、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六杰,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566号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136号(黎明镇双榆树村)。法定代表人:于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六杰。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环路车管所北邻。法定代表人:张栋杰,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松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六杰、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丙涛、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松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六杰、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8日刘长春承运了原告板框压滤机等货物从哈尔滨运输至冀州市,2014年7月11日3时30分许,被告李六杰驾驶豫E×××××(京A×××××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广州方向1587公里+650米处,与刘长春驾驶的吉J×××××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造成原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衡水大队勘验及调查认定:被告李六杰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给原告造成货物损失22000元。被告李六杰驾驶的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述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根据法律规定挂车也应投保交强险,损失应当扣除挂车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原告应提交驾驶证、行车证、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证明投保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合法驾驶且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货物所有人,且承运人未向其赔偿过。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车辆在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原告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肇事车辆豫E×××××(京A×××××挂)号车实际车主为石建华,李六杰是石建华雇佣的司机,我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22000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原告举证如下:证据一、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原因及双方责任;证据二、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一份,证明原告财产损失;证据三、刘长春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事故发生时系合法驾驶;证据四、赔偿金说明书一份、邱占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运输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与刘长春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证据五、桃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刘长春与原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邮寄以下证据:证据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二、挂靠合同;证据三、保单复印件。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刘长春签订编号为0002064号的《哈港宇宙运输协议书》,委托刘长春(驾驶证号:232325197901081830)将设备钢材等货物自哈尔滨市运输至河北冀州市葵花药业,承运车辆为吉J×××××。2014年7月11日3时30分许,被告李六杰驾驶豫E×××××(京A×××××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广州方向1587公里+650米处,与刘长春驾驶的吉J×××××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后豫E×××××(京A×××××挂)车驶入边沟侧翻,造成被告李六杰及豫E×××××(京A×××××挂)乘车人刘永山、吉J×××××号车乘车人杜立敏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受损和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衡水大队勘验认定:被告李六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豫E×××××(京A×××××挂)登记车主为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是石建华,与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挂靠经营关系。被告李六杰是石建华雇佣的司机。豫E×××××(京A×××××挂)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吉J×××××号所载货物损失情况进行了查勘定损,并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货损金额为22000元。刘长春于2015年1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吉J×××××号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失,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在(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中阐明,货物损失应由货物实际所有权人另案主张,该判决书已生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并已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吉J×××××号车所载货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原告提供了其与该车驾驶人刘长春签订的运输协议书,协议中记载的货物名称、承运车牌号、运输路径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衡水大队出具的第1386035201400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财产损失确认书》中记载的事故车辆车牌号、货物名称、事故发生地相吻合,能够证明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该批货物的实际所有权人,其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豫E×××××(京A×××××挂)号车挂靠在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进行经营,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豫E×××××(京A×××××挂)投保情况和(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豫E×××××(京A×××××挂)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22000元。被告人寿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主张应扣除挂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没有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六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行使诉讼权利,自行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六杰与被告滑县晟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凤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