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松志与卢永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松志,卢永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林松志,男,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永榕,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林松志与被执行人卢永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松志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卢永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卢永榕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6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