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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葛玉春与孙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春,孙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葛玉春,女,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经常居住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孙洪亮,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玉春诉被告孙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本案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玉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国君代理审判员  高 坤人民陪审员  王淑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