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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志炎与余国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志炎,余国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458号原告:严志炎。委托代理人: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国正。委托代理人:姜金妹,衢州市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志炎与被告余国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志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严志炎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