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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3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广付与被告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付,刘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3024号之一原告孙广付。被告刘洪军。原告孙广付与被告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广付诉称。被告刘洪军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据1份。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经审查该份证据具有独立证明效力,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对此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利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孙广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200元,本息合计15200元。如果被告刘洪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