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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王云飞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华,王云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华。被执行人王云飞。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王云飞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9616.42元,王云飞给付案件审理费3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我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周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心支公司、王云飞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将赔偿款9491.62元打到建昌县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审理费500元由周丽华承担)王云飞于2015年12月4日将案件审理费350元交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葫民终第011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云飞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