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调确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胡思远、饶小礼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思远,饶小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调确字第2742号申请人:胡思远。申请人:饶小礼。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胡思远与申请人饶小礼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金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思远与申请人饶小礼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11月2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胡思远无损失;二、经双方确认饶小礼损失:医药费130.3元、误工费800元、车损800元;三、以上损失合计1730.3元,损失由胡思远全部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