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四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利与沈阳永来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沈阳永来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1294号原告:张利。委托代理人:刘建伟,系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永来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诉被告沈阳永来庆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日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莹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