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侯庆林与洪立波、吴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庆林,洪立波,吴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758号申请执行人侯庆林,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洪立波,男,汉族,系沈阳市人爱食品厂实际经营者,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吴雁,女,汉族,系沈阳市人爱食品厂个体经营者,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庆林与被执行人洪立波、吴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庆林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廖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