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执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侯庆林与洪立波、吴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庆林,洪立波,吴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758号申请执行人侯庆林,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洪立波,男,汉族,系沈阳市人爱食品厂实际经营者,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吴雁,女,汉族,系沈阳市人爱食品厂个体经营者,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庆林与被执行人洪立波、吴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庆林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陵民二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廖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