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1762号���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腊新。被告吴某甲。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建林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腊新、被告吴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08年9月,原、被告在广东省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自2010后再也未工作,不务正业,喜好打牌,常夜不归宿,未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采取欺骗手段,以做生意为名,从原告娘家借走5000元,后打牌输掉。被告为生育第二胎造成原告4次流产,给原告精神及肉体造成伤害,被告对此不管不顾。近几年来被告对原告不信任,以打牌输钱为由,常对���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因性格不合,2013年至2014年分居生活。2015年9月,被告到广东省深圳市原告上班处,一见面便将原告拖往宾馆实施强暴,并用手机拍原告裸照。被告的上述行为使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5年10月9日,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费,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吴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未打牌赌博,原、被告发生予盾的原因是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被告在广东省打工时相识,其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农历九月初二,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系再婚。两人结婚后主要在广东省打工,有时在同一城市,有时则在不同的城市。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曾因被告喜好打牌、不努力工作等事情发生争吵。2014年5月,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被告到深圳市原告上班的地方找原告,两人发生争吵。婚后原告4次怀孕,后流产(引产)。2015年10月9日,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期间培育了较深的夫妻感情。两人曾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好打牌、不努力工作等事情发生争吵,使原、被告之间产生隔阂,但两人并���不可调和的予盾,原、被告今后只要能善加沟通,特别是被告善待原告,承担自己的家庭责任,正确处理好夫妻家庭间的矛盾,两人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由于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对这一事实,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建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碧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