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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漳县浩天商贸有限公司与张林传、吴其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浩天商贸有限公司,张林传,吴其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83-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浩天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城关镇文笔峰村南宜路。组织机构代码;66228293-2.法定代理人王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林传,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吴其艳,个体经营者。申请人南漳县浩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林传、吴其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林传、吴其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张林传在南漳县长坪镇街道有一栋2间4层的房屋(座南朝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林传的位于南漳县长坪镇街道的2间4层房屋(座南朝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张林传保管使用,但不得有买卖、转让或者设立其他权利负担,妨碍执行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程实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