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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6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人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989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君。委托代理人张营。被告人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5号9号楼5层东3房间。法定代表人余先强,职务不详。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署有《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信服务,被告按月向原告结算,如有拖延,每延迟一日按照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现原告拖欠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的服务费35825.9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费35825.95元及违约金29571.14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原、被告签署《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信服务,被告按月向原告结算,如有拖延,每延迟一日按照欠费金额的3%加收违约金。2014年7、8、9、10、11月,被告每月应付服务费均为12420元,且均已结清。2014年12月,被告尚拖欠原告费用12381.13。2015年1月,被告拖欠原告费用12420元。2015年2月,被告拖欠原告费用11024.82元。2015年3月,因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欠款,故原告停止向被告继续提供电信服务。上述事实,有合同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偿还。原告现举证证实被告尚拖欠其费用35825.95元,被告未举出反证,故本院对原告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违约金部分本院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日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费用三万五千八百二十五元九角五分;二、被告人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日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七千元;三、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人杰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成博代理审判员  李双庆人民陪审员  郭德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