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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与叶伊庆、匡运用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叶伊庆,匡运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负责人:汪诗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云向,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伊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匡运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泾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伊庆、匡运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财保泾县支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以与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财保泾县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138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马庆松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