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1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10200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秦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蓓,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5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原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