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新顺与董日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顺,董日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694号原告:王新顺,男。被告:董日强,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顺与被告董日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新顺负担。审 判 长 公方红审 判 员 韩增军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月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