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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