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仕义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仕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3605号罪犯赵仕义,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桓刑��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仕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2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赵仕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仕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仕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仕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仕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