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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家希与杨永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大坪福兴商住楼*栋*层*号。法定代表人蒋家希,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蒋家希,男,汉族,遵义市人。被申请人杨永利,男,汉族,遵义市金沙县人。再审申请人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家希与被申请人杨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红民南初字第16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家希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家希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家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正庆审判员  瞿正勇审判员  王金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伟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