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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廿初字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青海某某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505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西宁市城北区某街某号某小区某号楼某室。被告:青海某某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生物园区某路某号青年孵化园办公楼某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青海某某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0元,本院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