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许广顺、黄宝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许广顺,黄宝玉,张海波,魏龙华,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17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代表人李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傅建明,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许广顺,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黄宝玉,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魏龙华,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许彬,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的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广顺、黄宝玉、张海波、魏龙华、许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70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5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彬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488号(城市中心花园西区)6幢C6H6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西侧(城市中心花园)28幢A182的房产,及(2015)龙新执字第4173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波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0号(雍华名苑)6幢1401室房产,但因受房地产降价的形势影响,一时难以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彬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彬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万元,申请执行人免除被执行人许彬的还款责任,另经���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培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