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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江苏安耐恒商贸有限公司、高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江苏安耐恒商贸有限公司,高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70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街道葛关路813号。法定代表人沈涛,理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安耐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博富路9号。法定代表人高光耀,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光耀,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葛塘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江苏安耐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恒公司)、高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宁商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安耐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葛塘合作社互助金40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使用费,高光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安耐恒公司、高光耀未按判决书履行,葛塘合作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耐恒公司、高光耀目前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安耐恒公司所有资产被行政机关予以没收,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塘合作社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安耐恒公司、高光耀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270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张晓彬审判员  赵 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柏 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