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川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延玲,陕西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增满,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高惊涛,北京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军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陕西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延玲、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增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北京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惊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3日,洛川升基鑫龙新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升基鑫龙公司)在洛川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12月24日,该公司在洛川县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11年1月25日该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月28日,该公司通过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行政许可和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同年8月10日,该公司注销税务登记。在办理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对冒名的法人进行了与约谈内容不相符的约谈,对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仓储、保管人员未约谈。在实地查验该公司的账簿设置情况和办公场所时,没有核查该公司的财务核算情况,该公司未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对查验的内容均未做记录。被告人王某某对城区分局上报的材料没有认真审核,实地调查,将认定资料继续上报主管局长田某某,使得该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过。在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许可和增值税最高限额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未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经主管局长田某某终审该公司取得增值税最高限额万元版权限。2015年5月20日,洛川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洛川升基鑫龙公司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查明,2011年6月,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鑫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给洛川升基鑫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发票代码:2300104140,发票号码:00617871--00617874),涉税金额共计3418805.12元,税额581196.88元。2011年7月,洛川县国税局抵扣税额581196.88元。致使国家税额流失581196.8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据此,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她只是工作上的失误,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不认真履行审核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法律依据。吴某某一直工作认真,并非在办理该项业务中严重不负责任,这一点与主观上玩忽职守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退一步讲,即使是玩忽职守行为,并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吴某某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依法宣告被告人吴某某无罪。另辩称,被告人吴某某在未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在询问时即如实陈述本案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持异议,辩解称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过程中可能违反了税务机关内部的相关规定,工作上有部分失误,但只是牵扯到税务内部规定,不构成犯罪。又辩解称,即便他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对他应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与国家税额流失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责任分散,未实地查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在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中违反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规定,造成工作失误,且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而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解称他只是工作上的过失,请求判决他无罪,又辩解称,希望能对他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错误,不能成立。根据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税务机关报送的申请认定资料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复查,实地复查的比例不低于20%。事实上本年度洛川县国税局实地查验已经超出20%,故指控的该事实不能成立。本案造成的税额流失的损失与税务机关无关,税务人员也未参与其中,故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无罪。同时又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介于罪与非罪之间,其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询问时,主动把审查过程及自己的工作失误讲清楚了,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洛川升基鑫龙新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在洛川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同年12月24日,该公司在洛川县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11年1月20日,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认定。同年2月28日,该公司通过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行政许可和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同年8月10日,该公司注销了税务登记。2011年元月11日,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向洛川县国税局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洛川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局长李某某安排税管员吴某某及其本人对该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业务进行初审和调查,二人对冒名的法人进行了与约谈内容不相符的约谈,对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未进行约谈。在实地查验该公司的办公场所时,未核查该公司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对查验的内容均未做记录。随后二人在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表调查结论栏签注“该纳税人资料齐全,账务已建,基本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在申请认定表查验意见栏签注“资料基本齐全,账务已建,同意上报”。洛川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某某对城区分局上报的材料未进行认真审核,在案头审核过程中未发现城区税务分局报送的该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资料不齐全,约谈内容不符合要求,无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事项,在调查表县(市)税务机关意见栏签注“经调查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继续将该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资料报主管局长田某某进行终审,田某某在决定情况栏签注“同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加强日常监管”。使得该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通过。在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许可和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业务过程中,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未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经主管局长田某某终审后该公司取得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万元版权限。2015年5月20日,洛川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洛川升基鑫龙公司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查明,2011年6月21日,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鑫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给洛川升基鑫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发票代码:2300104140,发票号码:00617871--00617874),涉税金额共计3418805.12元,税额581196.88元。2011年7月8日,洛川县国税局认证抵扣税款581196.88元,致使国家税额流失581196.8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案件照片,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分别指认洛川升基鑫龙公司所称的其经营场所的概貌、位置情况。2、受理线索登记表,证明2015年7月6日,举报人孙某某向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举报李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四人,在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虚开增值税发票,致使大量税款流失。接到举报后,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受理后进行初查。3、初查结论报告,证明经初查,认为被初查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提请立案。4、立案决定书,证明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9日决定对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5、户籍证明,证明吴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李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王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6、洛川县国家税务局洛国税发(2006)151号文件复印件,证明2006年11月8日,李某某被任命为洛川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局长。7、洛川县国家税务局洛川国税发(2010)67号文件复印件,证明2010年6月11日,王某某被任命为洛川县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8、洛川县国家税务局洛川国税发(2014)37号文件复印件,证明2014年3月25日,李某某被任命为洛川县国家税务局监察室主任,王某某被任命为洛川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同时免去李某某洛川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局长,免去王某某洛川县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9、延安市国家税务局延国税发(2010)35号文件复印件,延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洛川县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明洛川县国家税务局为正科级全职能局。设8个内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5个派出机构,1个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税务分局为副科级,内设机构、税务所、事业单位为正股级。洛川县国家税务局行政编制44人,其中机关行政编制限额20名(不含办税服务厅),内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10、洛川县国家税务局便函,证明王某某为其单位正式职工,于2010年7月至2014年3月任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2014年3月至今任纳税服务科科长,享受乡科级副职待遇。吴某某为其单位正式职工,现在城区税务分局工作,享受科员待遇。11、洛川县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单位提供的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税务行政许可资料为洛川县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提供的原始资料,内容与城区税务分局和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保存的资料数量和内容一致。12、洛川县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保管的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资料复印件一套,证明洛川县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时所依据的所有资料情况。13、洛川县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证明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在该CTATS系统中完成。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许可过程CTATS系统中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14、洛川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雷某某书面说明一份,附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证明2011年6月21日,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鑫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给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4份,票号为:00617871—00617874,金额合计3418805.12元,税额为581196.88元。洛川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于2011年7月8日认证抵扣税款为581196.88元。15、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机打件,证明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系统内信息与纸质信息内容一致。16、税务登记资料机打件,证明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税务登记资料系统内信息与纸质信息内容一致。17、发票领用记录,证明洛川升基鑫龙公司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7月12日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信息。18、纳税申报信息,证明洛川升基鑫龙公司成立以来所有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情况。19、票种核定信息机打资料,证明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票种核定信息与纸质信息内容一致。20、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洛川升基鑫龙新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612629100001868,核准日期2010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焦炭、生铁、矿产品销售;燃料油;建筑材料、钢材销售。21、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以下材料系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发票行政许可中提交的企业相关合同中涉及的企业相关信息的调查结果,经查,涉及的企业均不存在。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7月30日经对该局企业档案查询,未查询到企业名称为河北藁城市盛昌精细化工厂的相关资料及记录。淄博市工商局临淄分局2015年8月4日经该局电子登记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山东临淄兆山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22、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证明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23、国税发(2007)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证明该补充通知针对(2006)156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的情况。24、国税发(2010)4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证明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该管理办法。25、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证明该通知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若干条款的明确认定作出的处理意见。26、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文件,证明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由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上述证件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能在征管档案系统和资料中查阅的,可免予提供。(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回给申请人。对免予提供上述资料的,必须从征管档案系统和资料中进行查对核实。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前列要求的,不予受理,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四)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等事项”。第十条实地查验可采取现场约谈、调阅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生产经营状况等方法。实地查验时,重点查验纳税人的证件资料、生产经营场所、账簿设置及财务核算情况。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注册资金、职工人数、资金往来、费用结算、货物购销等情况是否真实。对实地查验后不符合认定要求的,查验人员应向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待纳税人整改后再进行实地查验。第十一条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应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后有效。第二十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对提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的纳税人应进行实地核查,查验人员应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进行综合判断,就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是否同意增量提出建议,并制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核查报告》。27、延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证明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初审和实地查验,认定机关审核审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所需资料与陕西省国税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内容一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查验范围,由税收管理员根据案头审核情况,提出查验工作需求,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主管税务机关派出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查验时,应确定一名主查人员,落实核查任务和工作责任。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实地查验,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核并签注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全部认定资料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清单》上报认定机关。(五)认定机关的认定时限和程序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认定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请认定资料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复查,实地复查的比例应不低于20%(宝塔区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各县(区)局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实地复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2.增值税管理部门在案头审核或实地复查完毕后,应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及时报送主管局长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和程序的,由主管局长签注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范围或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的,签注意见或退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上报。3.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或不同意认定。28、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洛川县国家税务局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三份,证明王某某实地核查三户,超标两户,自行申请一户。29、延安市国家税务局延国税发(2010)174号文件复印件,证明王某某是按规定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只是自行申报户核查,达到20%即可。主管局长审批要对条件和程序审查。王某某核查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20%。30、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3章第16条规定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证明王某某不需要每户都进行实地核查。31、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洛川升基鑫龙公司是他弟左某甲他们注册的。他只知道这个公司有两个老板,一个姓张,一个姓王,他弟左某甲是这个公司的职员,这个公司是2010年年底成立的。他给找朋友帮忙验资,再就是在延安找熟人做业务。洛川县国税局检查他弟公司,他弟让帮忙找运输企业的行驶证,他坐火车给他弟将行驶证送到洛川。他一共来过洛川三次。他弟他们买电脑领票那回,国税局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个女的,让他弟公司买一个保险柜,他弟就买了,谈没谈话他记不清了。“约谈笔录”上签名“鲁某某”字样像是他弟左某甲代签的。3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左右,他和左某甲在朋友聚会上认识,10月份,左某甲打电话借他的身份证说搞个公司。出于朋友关系,他把身份证给了左某甲,春节过后左某甲把身份证还给了他。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他不清楚,没有参与公司注册、经营、注销的过程,一次也没有来过陕西洛川。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料约谈笔录、调查报告、房屋租赁合同等上面“鲁某某”签名不是他签的,他就没来过洛川。33、证人师某某的证言,证明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的法人是鲁某某,他只认识这个公司的左某甲和左某甲。2010年12月份,左某甲和左某甲来洛川要办个公司,搞煤炭。他给咨询了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手续,办理好营业执照,来找他办理税务登记。当时他们公司没有找下会计,他打问到他局王某甲的媳妇李某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就复印了李某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公司的经营住址也找不到,他就找了他局办税大厅的雷某某帮忙在洛川县中心街给找了一间房子,税务登记证就办理好了。左某甲说他们是公司股东,鲁某某是大股东,所以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都是鲁某某的名字。因李某刚生完小孩,一直没有去过左某甲的公司上班,他就托雷某某帮忙找了他们单位马进军的老婆闫某某,让给左某甲的公司当会计。平常他们正常的业务有什么他也不清楚,就是每月来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1年3、4月份的一天,他给左某甲帮忙领过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7月2日,左某甲给他打电话说山西给他单位稽查局发来了稽查协查函要求调查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他就去找了稽查局局长杨军生问是怎么回事,杨局长没有给他说具体是怎么回事。左某甲电话告诉他这个事情很急,必须赶当天下午4点以前给山西回复过去。下午上班后,他又到杨局长办公室跟杨局长软磨硬泡说好话,最后杨局长说:“好了,你不要管了”,他就走了。34、证人闫某某的的证言,证明2011年雷某某介绍她去洛川升基鑫龙公司记账,办公地点在中心街路西农发行隔壁孙某某家二楼一间大房子里,未记过一天的账,主要是看门,打扫卫生,打杂,跑腿。公司具体什么业务、谁负责、怎样经营她都不知道。也没有见过公司进购煤炭和销售煤炭,没见过公司的煤场。公司每月从国税局领一次增值税发票,开到什么地方不清楚,是否有进项税发票,进行了抵扣税款,抵扣了多少,她不清楚。3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左右,国税局师某某打电话问她有没有会计资格证,她说有,师某某说让她担任一个公司的会计,她说能行,就将随身携带的会计资格证复印件给了师某某,没说报酬的事。去年8月份洛川县公安局找她谈话时她才知道师某某用她的会计资格证让她在洛川升基鑫龙公司担任会计。她未去过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也不知道公司在哪,从来也没有在这个公司工作过。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上面的名字不是她写的,也没有对她进行约谈。36、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份左右,师某某说有个亲戚左某甲要来洛川开公司,营业执照已经办下来了,需要办税务登记证,他就给说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流程,左某甲就回去准备资料,这是他第一次见到左某甲。左某甲后来办税务登记证时还见过他,当天就拿到了税务登记证。在拿到税务登记证之后,城区分局要公司办公场所,师某某托他在洛川给找办公场所,他和师某某最后找到中心街北段孙某某家二楼套间作为该公司办公场所。按规定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固定的办公场所,但当时左某甲的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不是他审核的,他不清楚该公司当时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流程是先要到企业所在辖区税管员处提交相关资料、填表,由所在辖区税管员初核,辖区分局领导审批后转他们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证。左某甲办的公司叫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公司法人是鲁某某。经营范围公司名称上说的是新能源,具体做什么业务他不知道。2011年3、4月份的一天,左某甲和闫某某来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柜台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师某某让他联系正在延安培训的法规科科长王某某,当日最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给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他介绍单位马进军的妻子闫某某担任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的会计,但该公司已经有会计,她实际上是打杂、跑腿的。3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洛川县亨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是2008年12月成立的,法人是吴小红,2013年5月搬到现在的地址,洛川县中心街南转盘安民村路口南第五家,是从城关二队王某某手里租的,公司原来在后子头供销社院内。3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从2013年5月至今将现洛川县亨泽煤炭经销公司的货场这块地租给该公司的,这块地是他的,该公司负责人是张某某。2011年这块地是空地,他未听说过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也没有其他人代表该公司租过这块地。39、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她是洛川县国税局城区分局的内勤及部分企业的税管员。税管员的职责是受理她管户的企业的税务档案、日常企业的监管、管户的催报催缴及她管户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及减免税企业(专业合作社)的调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是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来分局申请,税管员给企业说明申请需要的材料(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企业会计的会计资格证书及身份证等复印件一式三份),企业在填好相关表后,由两名以上税管员实地查验企业的账务、办公场地、经营场所,看后认为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条件的,税管员打好调查报告,接下来税管员及主管企业的领导在调查报告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表上签字后报政策法规科审批,政策法规科可以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政策法规科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将资料送达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留一份备案,其余两份交税管员处,税管员在税务管理系统做受理登记,然后上传分局局长、政策法规科、主管局长审批后逐层返回到税管员处,税管员出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然后将纸质资料一份交企业,一份由税管员存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行政许可及领购程序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是一样的。洛川升基鑫龙公司是她的管户企业,该公司的法人是鲁某某,公司管理人员有会计李某。2010年12月份的一天,一个30多岁的男子来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她告知了需要的相关资料,那男子就回去准备了。2011年1月份的一天,师某某领一个人到她办公室,说是他亲戚,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让她尽快给办。她问那人有没有办公场所和经营场地,那人就带她和分局局长李某某去看了他们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位于洛川县国税局向北约200米远的一个院子里二楼的一间房子。看完办公场所,她问那人要看经营场地,那人说他公司是从新疆往南方运煤,洛川只是途中经过,不需要有经营场地,没有经营场地。她说必须要有经营场地。隔了两、三天后,那人又带她和李某某一块到洛川县中心街南转盘东边路口,指着那的一块空地说是他们的货物存放地。回来后,按照规定给该公司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按程序上报政策法规科及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后,给该企业发放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该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就能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后来谁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她记不清了。2011年1月13日进行的约谈,约谈是她和李某某与该公司的法人鲁某某约谈的,她和李局长、鲁某某签了字,调查报告上的调查人李某某、吴某某是她和李局长本人签的字。现在经辨认出示的照片,来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那个人可能是左某甲。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的资料有: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鲁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负责人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没有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当时认为该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的资料基本齐全,现在看当时缺少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当时虽已实地查看,但未要求该公司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约谈时需要对企业的企业法人、出资人、财务负责人、销售、采购、仓储运输负责人进行约谈,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约谈了法人鲁某某。约谈中,了解了该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机构、决策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但在约谈记录上未记录。没有约谈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李某,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没有约谈该企业的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人员,了解该企业煤炭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在查看该公司办公场所时,该公司的负责人给她看过账务资料,因该公司刚成立账务比较简单。调查报告上鲁某某的名字是她叫来该公司的一人签的,现在看来不是和鲁某某本人约谈的,应该是和左某甲约谈的,该公司的业务都是左某甲在办理,和左某甲约谈,她当时认为左某甲是法人。2011年8月8日,该公司左某甲以资金筹措困难,无法继续经营来她局申请注销该公司。8月10日该公司注销完成。洛川升基鑫龙公司是2010年12月份办理税务登记,2011年1月份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月份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行政许可及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从取得领购增值税发票到注销税务登记只有4个多月时间,期间一直正常申报纳税,她因其他工作忙,就没有到该企业检查过,对该企业的购销业务没有核查过。洛川县国税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洛川升基鑫龙公司资料里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其中一份没有供方的资料及需方的公章,另一份只有供方的信息但没有公章且没有需方的资料,她工作失误,没有认真查看过这两份合同,也没有对这两份合同中的供方和需方进行核实。她在办理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的,因她单位师某某说是他亲戚,让办快点,都是同事,他也懂得税法,想着不会出现问题,也就没有进行深查,所以对该公司提供资料的要求把关不严格。4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至2011年企业税收业务的办理是他分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管员受理并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税管员报到他这里审核,审核完后报县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再次审核后报主管业务的局长终审签字,之后纸质资料再传给分局,分局税管员再录入电子审批程序,电子审批程序与纸质审批程序相同。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由税管员吴某某送到他办公室后,来了一个男的问他公司的税务登记是否签了字,那男子说他是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的,他问那男子是不是法人鲁某某,那男子说不是,说他叫左某甲,是鲁某某让他来办理业务的。他就在税务登记表上签上字,吴某某把材料取走后按程序办理。2011年1月份的一天,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吴某某将该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资料送到他办公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必备资料应该有,后来他和吴某某一块去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位于洛川县中心街西侧的办公场所进行了实地查看,查看后,他和吴某某签字后上报县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返回吴某某处,吴某某在税务征管系统CTATS上做受理、录入后,按程序上报,待审批完成后,该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完成。当时政策法规科的科长是王某某,分管局长是田某某。吴某某提供的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资料里有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有没有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他记不清了。他初审该公司的资料后,就让吴某某联系了该公司的人员,他和吴某某到该公司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查验,该公司的办公场所和账务都具备,当时他问公司的经营场地在什么地方,公司的人说没有经营场地,他说没有经营场地的话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不成。过了几天该公司的人带着他和吴某某到中心街南段向安民村走的路南边实地查验了经营场地。后来该公司的人有没有提供该公司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他记不清了。另外,他们还对该公司的法人进行了约谈,具体是鲁某某还是左某甲记不清了,签名上是鲁某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约谈需要对企业的法人、出资人、财务负责人、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有没有约谈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李某,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等他记不清了。有没有约谈该公司的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人员,了解该公司煤炭购销业务的真实度也记不清了。约谈时除了决策程序和经营状况之外都知道,该公司当时刚成立还没有开始经营,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过程中这些是必备的材料,约谈时约谈记录上未记上。对洛川升基鑫龙公司进行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为期3个月。辅导期结束后,是否对该公司的纳税评估、实地查验、企业申报、缴纳税款、进销项税额进行重新查看这个记不清了。洛川升基鑫龙公司现在已经注销了,但是什么时候注销的他记不清了。在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中他认为他尽到职责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许可及领购程序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是一样的。他觉得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过程中,应该提供的资料是完备的,分局保管的资料应该是最齐全的,但是现在资料找不见了,有些事说不清了,比如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委托书等。4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程序是先由各局、所税管员根据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局、所长根据资料进行调查后签字上报到政策法规科,他们进行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将资料交回政策法规科,他将上报的一式三份材料中的一份留档,将剩余两份材料交局、所,各局、所自己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保管。纸质资料审批后,还要在税务征管系统上再按纸质资料审批程序在网上做一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才能完成。政策法规科在审查一般纳税人资格时不到企业进行核实,只是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在各局、所对纳税企业进行调查时,有时候邀请他们一同调查,他们去了就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没去就不签。他是2010年7月调到政策法规科工作的,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就是在他手里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该公司法人鲁某某。2011年1月份,受理过洛川升基鑫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行政许可及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由城区税务分局的税管员吴某某报到他科,他科内勤受理,他对材料进行案头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田某某处进行终审。他对报送来的一式三份材料审查完成后在上面写了“经调查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并签了他的名字。当时没有实地去调查过,认为字太少了,就写上“经调查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现在看来是画蛇添足。给洛川升基鑫龙公司领票的事,他是针对办税服务大厅给发的票,不是对哪个纳税人发的,当时是雷某某主任跟他联系的,他正在延安学习,雷某某说大厅库存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了,第二天票发不出去,他也不知道当时是哪个纳税人急着要票了。出现这种情况,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作为一名税务人员他感到很痛心。42、视听资料,证明对三被告人的讯问程序合法。43、洛川县国税局出具的证明及获奖证书复印件,证明三被告人在单位一贯表现良好。李某某工作成绩突出,多次受到嘉奖。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足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税务审批、监管职责过程中,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不认真正确履行职责,在洛川升基鑫龙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行政许可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过程中审查不严,致使该公司取得相关资格后,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罪以后,在办案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三被告人庭审中对案件定性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关于自己不存在疏于职守及无罪的辩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解,经查,三被告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审查把关不严,致使审批的企业利用企业犯罪,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另辩称,如果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具有自首情节,且损失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建议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国家税额的流失,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三被告人的行为与国家税额的流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本案所致国家重大损失系一果多因,责任分散,且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当庭对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表示自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关于三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一定依据的,可予采纳。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永军审 判 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张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