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曾付兰与曾富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付兰,曾富文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3324号原告曾付兰(曾用名曾小妹),无业。委托代理人谭忠禄,广西香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富文(曾用名曾五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付兰诉被告曾富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付兰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协商解决纠纷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付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300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合计人民币9220元,由原告曾付兰负担。审 判 员 覃汉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