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甲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826号原告郝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甲,男。被告张某某乙,男。本院在审理郝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健康权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