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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彦军与被执行人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蔡彦军,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白山市。被执行人张东升,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蔡彦军与被执行人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277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年宁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张东升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上诉人张东升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查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277号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