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江西省德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以34600元的价格,从德兴市绕二镇瑞港村村民杨某甲处购得一块位于绕二镇付家墩村古坑大竹源山场的混交林经营权,面积为46.5亩。2012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到大竹源山场砍伐杂木大柴15吨。经德兴市林业调查规划队工程师根据材重计算,被告人张某共滥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9.23立方米。另查明,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德兴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事实。2013年度杂材(薪材)本地销售平均价格为每吨220元,被告人张某已主动上缴赃款3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吴某、罗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林权证,转让协议,调查报告,关于杂材换算成活立木蓄积的换算报告,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采伐其承包的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9.23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已全部被追缴,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笪春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