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新超与山东瑞克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超,山东瑞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超被执行人山东瑞克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立岭,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新超与被执行人山东瑞克服饰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乐商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建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