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罗某甲。被告罗某乙。被告罗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