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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罗某甲。被告罗某乙。被告罗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羿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