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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蔡雅敏与无锡佰典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雅敏,无锡佰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蔡雅敏。委托代理人夏万有。委托代理人刘芳。被告无锡佰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解放西路23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周来娣,无锡佰典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农,在无锡佰典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原告蔡雅敏因与被告无锡佰典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蔡雅敏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12月7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蔡雅敏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雅敏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冯朝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