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旌显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旌显,罗旌柳,罗旌喜,陈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62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罗旌显,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旌柳,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旌喜,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秀珍,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旌显、罗旌柳、罗旌喜、陈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1340.5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王伟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赖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