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2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绍兴尚易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徐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尚易坊纺织品有限公司,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335-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尚易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法定代表人俞文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强。申请执行人绍兴尚易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81744.4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迎宾路江山郡1幢1单元1001室的房屋,因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徐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7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35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余款达成和解协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3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