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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图锋与陈斯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图锋,陈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4-1号申请执行人陈图锋。被执行人陈斯兴。申请执行人陈图锋与被执行人陈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斯兴下落不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图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斯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斯兴的银行存款25957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祯 更多数据: